海船聲號器具的聲壓級測量編制標準的目的意義
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提出,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編制的GB/T12303一90《海船聲號器具的聲壓級測量》標準,已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并于1991年l 月1日實施。
海船聲號器具包括船用號笛(船用汽笛、船用電笛等)、船用號鐘、船用號鑼,它是船舶在海上航行時向對方船舶發出的一種信號。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中已對船舶聲響器具的測量檢驗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該避碰規則1981年修正案于1983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它要求現有航行于國際和沿海上的船舶從1986年7月15日起實行。
我國船舶檢驗局于1986年2月向有關單位發送了(86)船海字078號“關現有船舶聲號(包括船用汽笛、船用電笛、船用號鐘、船用號鑼等)器具檢驗發證問題的緊急通知” 。通知指示: 凡從事國際骯行船舶的聲號器具沒有合格證書, 均應進行現場檢驗和發證工作。(注:就是說船上用的喇叭等聲響器具不能隨隨便便裝一個就行了,需要安裝有證書的產品。)要求結合船舶安全設備的法定年度檢驗、期間檢驗以及換新( 或定期) 檢驗, 檢查船舶聲號器具是否執有合格證書, 并于1986年7月15日前, 必須具備上述合格證書, 否則船舶安全設備證書停止有效。(看來那個年代對船用汽笛、船用電笛等管理還是很重視的,畢竟安全第一嘛,天氣不好的時候突然發現前邊出現一條船規避的同時鳴笛是最最重要的啦??!別用著的時候突然發現汽笛壞掉啦,或者由于聲壓不達標鳴笛聲太小導致對方聽不到啦?。?/div>
編制組的同志于1986年先后在上海、廣州、天津、青島和大連, 開展了對船舶聲號器具的現場檢驗和發證工作。為了不斷地完善規范要求, 統一測試方法,以適應今后工作的需要, 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87年下達了制定《海船聲號器具的聲壓級測量》國家標準的任務。該標準適用于遠洋和沿海以及進出我國海港的其它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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