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聲號器具的聲壓級測量標準主要內容
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提出,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編制的GB/T12303一90《海船聲號器具的聲壓級測量》標準,已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并于1991年1月1日實施。下邊就聊聊該標準的主要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海船聲號器具(包括船用汽笛、船用電笛等)的測量方法、基頻范圍和聲壓級的要求。
1、本標準引用了GB3785《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GB324《聲和振動分析用的1/1和1/3倍頻程濾波器》、JJG18《聲級計檢定》、JJG136《聲級標準器檢定規程》。這些均是對儀器的標定、檢測及使用的要求, 以便準確地測量聲號器具。
2、聲級計讀數時, 動態特性一般用快檔或按聲級計的規定要求進行, 讀取可信數據。
3、船舶聲號器具(船用電笛、船用汽笛等)配備的規格和數量依據船舶長短而定, 主要參照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我國船檢局的有關規范規定, 規定數量為應保證的最低要求, 在有些船舶聲號器具配備數量超過規定要求時, 只要應該保證的聲響信號器具符合標準要求即可。
4、測量時首先應保證船用電笛或船用汽笛等船用號笛、船用號鐘、船用號鑼的構造性能及其在船上的安裝, 符合船旗國的有關主管機關的要求。
《1971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中要求:
a、船用電笛或船用汽笛等船用號笛的基頻應在70-700Hz的范圍內,見表1.
b、船舶上安裝的船用電笛或船用汽笛等船用號笛,在其最大聲強方向上,距離1米處,在頻率為180-700Hz(+—1%)范圍內的至少一個1/3倍頻帶中,應具有不小于表2所規定相應數據的聲壓級。
c、根據ISO標準和我國GB標準規定,其中部分1/3倍頻程的中心頻率及其相應的頻率范圍見表3。
根據以上規定,船用電笛、船用汽笛等船用號笛測量時,頻率要求同時滿足下列兩個1/3頻帶(見表4)。
從表4中可看出
超型船用電笛、船用汽笛等船用號笛:測量時1/3倍頻程中心頻率在200HZ,聲壓級要求滿足143dB。
大型船用電笛、船用汽笛等船用號笛:測量時1/3倍頻程中心頻率在200、250、315HZ,聲壓級別要求滿足138dB。
中型和小型船用電笛、船用汽笛等船用號笛:測量時1/3倍頻程中心頻率在200、250、315、400、500和530HZ,聲壓級相應要求滿足130dB和120dB。
這樣我們在測量超型、大型、中型和小型船用汽笛、船用電笛等號笛時,至少有一個1/3倍頻程中心頻率在所要求范圍之內聲壓級能夠滿足要求即可。
對號鐘及號鑼均要求傳聲器距被測物1m,并指向被測物,聲壓級要求不少于110dB。
5、在船舶聲號器具進行測量時,除對聲壓級要求進行記錄外,還應對與之有關的條件做詳細記錄。如:船名,船舶類型,船長,建造地點,日期,號笛、號鐘、號鑼規格和測量儀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