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聲號器具的聲壓級測量標準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預測
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提出,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編制的GB/T12303一90《海船聲號器具的聲壓級測量》標準,已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并于1991年1月1日實施。
船用汽笛、船用電笛等船用號笛的可聽距離極易變化, 而且主要取決于夭氣情況, 所定的數值可作為典型性的要求, 但在強風或在收聽點周圍有高噪聲級的情況下, 距離可大大減小。
方向性船用汽笛、船用電笛等船用號笛的聲壓級, 在軸線士45度內的任何水平方向上,比軸線上的規定聲壓級至多只應低4dB , 在任何其他水平方向上的聲壓級, 比軸線上的規定聲壓級至多只應低10dB , 以便任何方向上的可聽距離至少是軸線前方上可聽距離的一半。聲壓級應在決定可聽距離的那個1/3倍頻帶中測量。
遠洋及沿海船舶在國際、國內運輸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為了保證船舶在海上的航行安全, 避免碰撞機會以及深障船舶和人身安全, 特對船用汽笛、船用電笛等船用號笛、船用號鐘、船用號鑼提出了要求。本標準的制定使國際、國內對此有了一個統一可遵循的依據, 并由此提高船舶在海上的航行質量, 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與賠償,這必將給社會帶來一定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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